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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中心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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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机构名称是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(简称“中心”)。

第二条 本中心是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的二级机构。下设企业运营法律部、企业品牌提升策划部、企业运营信用风控部、企业应收款托管部、企业财税规划部、企业扶持政策研究部、企业全网营销策划部、企业管理软件咨询部、企业产品流通部、企业知识产权部等对中小企业有针对性的服务机构。

第三条 本中心宗旨: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依托绿盾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为信用监管抓手,构建服务领域诚信标杆;始终坚持以“团结、合作、发展、共赢”为发展目标,坚持中心的统一部署为宝鸡民营企业经济作贡献。

第四条 本中心业务指导单位是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,受秘书处监管。

第五条 本中心住所设在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55号时代大厦后楼1603室(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内)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
第六条  本中心业务范围

(一) 宣传各服务领域的相关方针政策;
(二) 为企业出具有针对性的各类管理报告;
(三) 通过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公众号、网站发布各类服务的专业知识;
(四)加强组织部长会议,探讨资源开发渠道、业务开展方式方法。不断壮大本中心的力量,为民营企业提供高质、高效办事资源。
(五)为各部搭桥引线,建立职能部门沟通桥梁、社会组织沟通桥梁,降低各部业务开发成本。
(六)制定服务行业标准及规范;承接政府职能转移。

第七条 本中心活动原则

(一) 本中心是构建诚信服务机构的沟通平台。
(二) 本中心开展业务活动时,遵循诚实守信、公正公平原则,不弄虚作假,不损害国家、本会和会员利益;
(三) 本中心开展的各项服务实施信用监督机制,接受社会舆论,做到事前有信用可视,事中有信用监管,事后有信用调解。

第三章 部  长

第八条 本中心由单位会员组成
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,应当拥护本中心章程,有加入本中心意愿。具备下列条件

(一) 合法经营的市场信息主体;
(二) 愿意建立信用档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查阅的单位;
(三) 没有失信记录或能知错就改的单位;

第十条 进驻本中心的程序是:

(一) 提交进驻申请表;
(二) 经秘书处讨论审核通过;
(三) 颁发聘书
(四) 及时在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予以公告。

第十一条  部长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 参加本中心举办的专业活动权(渠道开发研讨会、资源对接研讨会、会员沙龙等);
(二) 获得本中心服务优先推荐权(职能部门、协会、商圈、会员);
(三) 获得本中心的对外宣传权(网站、公众号、服务单张);
(四) 查阅本章程、部长名册、会议记录等知情权;
(五) 工作建议权;

第十二条  部长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 遵守本中心章程的义务;
(二) 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的义务;
(三) 统一对外形象,以中心部长身份对接本中心推荐的资源,达成深度合作的再转换成部长原信息主体身份。
(四) 主动传播企业信用二给码、推进宝鸡“信用调解”服务入企业。
(五)各部每年最少举办1-2次沙龙。对于中心推荐的服务要定期汇报。

第十三条  退出机制

(一)被客户实名投诉3次以上的;
(二)被纳入被执行人或失信人、黑名单的;
(三)没有按本章程有关规定,给本中心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;
(四)收了服务费却不提供服务的;
(五)不符合进驻部长条件的;
(六)申请退出的;部长资格终止的,本中心将在本会网站、公众号上更新名单。

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四条  本中心负责人是指中心主任1名、部长15名、秘书1名。

第十五条  本中心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章程的规定,履行职责,维护本中心的权益,遵守下列行为准则:

(一)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;
(二) 不得从事损害本中心利益的活动;

第十六条 本中心负责人每届任3年。由部长会议选举产生。部长会议每年2次以上,由中心主任负责组织。

第十七条 部长聘任期为1年,受秘书处及中心负责人考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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